教师资格认定
1、什么是教师资格?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答: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教师职业。
2、为什么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答: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是社会文明进步、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首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是依法管理教师队伍、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法律手段。其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形成开放式、社会化的教师培养体系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有利于吸引全社会优秀人才从教。第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教师聘任制、调整和整顿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第四,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使教师地位、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3、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该法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还对教师资格的标准和条件、申请认定的程序、教师资格考试、在职教师资格过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4、何时开始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答:原国家教委根据《教师法》授权,于1995年12月28日,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并部署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底,全国基本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之前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教师职务并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教师资格制度,1998年,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等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在总结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于2000年9月23日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于2001年1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正试启动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5、在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中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是否仍然有效?
答:我省在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的工作中,根据原国家教委的工作部署,按规定过渡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在编在职教师确认了教师资格,并颁发了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为实施开放式、社会化的教师资格制度作了过渡性的准备,是国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阶段性工作。所以,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中确认的教师资格具有法律效力,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6、教师资格的种类哪些?对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七类,即: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行,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具体如下:
(1) 思想品行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供有关本人思想品德方面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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