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籍员工调离本市转移社会保险金须知
1、办理条件
⑴ 员工按规定在深圳市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或住房公积金帐户积累了一定的金额;
⑵ 员工已按规定办理调出或户口迁移手续;
⑶ 员工本人前来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2、需提供的资料
⑴ 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户籍员工转移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转保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⑵ 失业人员或在社保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只须提供《申请表》,经核实后,在转保《申请表》上签名并按指模,失业人员还须出示失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⑶ 出示深圳市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份,如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还需复印身份证背面一份;
⑷ 《调动通知书》及《户籍迁移证》或已注销的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各一份)等;
⑸ 如员工调离深圳时间较长,无法提供原深圳市身份证、《调动通知书》、《户籍迁移证》或已注销的户口簿等资料的,可持异地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两份)、新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及所属地派出所证明;
⑹ 提交《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⑺ 员工个人缴费清单 1份(打印从员工参保第一个月到最后一个月的缴费记录,可在所在区社保管理处打印或在个人服务中心商务中心打印);
⑻ 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接收函上需注明帐户号名、开户银行全称及开户帐号);
⑼受委托代办转保事宜者还需提供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需有委托人的签名及指模,并加盖委托人单位的公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张;有医保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要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注:开户不满一个月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不予受理),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份。
3、办理程序
⑴ 员工或代办人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⑵ 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资料,打印清单,静候叫号;
⑶ 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转移社会保险金单据;
⑷ 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注明联系电话;
⑸ 到财务窗口领取养老保险转出单据,养老帐户金额由社保机构负责转入员工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
⑹ 在员工本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员工还须到银行窗口领取银行借记卡(卡内存入医保、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在由代办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代办人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联后,在财务窗口另外领取一份结算单据,由社保机构负责将医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汇入上述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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