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保险费征收程序
资料发布: 来源: 发布日期:07-08-16 17:00:36[我来说两句]
(一)参保单位每月正常工作日内均可报送有关参保资料到社保机构的社保费征收窗口,属当月 15日前报送的当月处理,视为当月参保;属当月16日之后报送的次月处理,视为次月参保;
(二)社保机构财务部门于当月 21日至25日内进行一次银行托收(参保企业应于当月20日前在托收银行帐户内存有足够的当月应缴社保费,以防托收失败),托收成功的次月,参保单位可到托收银行领取《社会保险金收缴核定单》或由托收银行寄发到各企业。领取不到者,可于次月到社保机构财务部门基金凭银行对帐单补打此单。以支票或现金方式缴交社保费的企业,于当月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打印《社会保险金收缴核定单》,凭核定单到基金托收银行缴费;
(三)当月 25日后,参保企业可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打印企业参保明细清单。企业应认真核对清单,如发现有误,请于次月向社保费征收窗口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变更申报表》提出更改,社保征收部门核实后将予以更正;
(四)对于因参保单位托收帐户上款项不足等原因造成社保机构未扣到应缴社保费的,由社保征收部门向企业催办缴费。企业拖欠社保费超过 3个月者,由社保稽核部门进行核查,情况严重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按规定给予处罚。
(五)其他须知
1、企业报送社会保险有关报表等资料,社保征收部门签收后应开具回执,企业需查询有关办理情况时,应出示回执;
2、原已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且未办理过结算手续的员工,企业报送《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或《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变更申报表》,必须填写其原个人社保电脑号;
3、如因企业帐户上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社保机构在每月21日至25日期间无法托收到当月社保费的,当月应托收的社保费将与次月的社保费一并收缴,包括利息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保费的2‰征收);
4、企业于次月领取不到社保费托收银行对帐单的,有义务及时向社保征收部门查询具体的原因,以防延误缴费时间;
5、企业每半年应将参保情况向员工公布一次;
6、社保征收部门每年初向参保单位提供上年度《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帐目单》;
7、企业必须把社保征收部门提供的《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帐目单》及《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及时发给参保员工本人;
8、企业的相关信息(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托收银行等)如有变化,应及时到社保征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9、社保稽核部门必要时有权到企业进行稽核,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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