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二章 企业立户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
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
企业、先进技术
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
企业;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
企业。
第八条 未达到立户条件的
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
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就业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代理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