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签合同不等于“工龄归零”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了两个多月时间,记者日前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获悉,社会上一些“工龄归零”的说法使许多劳动者产生恐慌,对用人单位要求老员工重签、补签、续签劳动合同产生误解,导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不断增加。同时,一些“新型劳动争议案”大量出现,如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案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签劳动合同案件、劳动者要求将工龄“带到”新单位的案件、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员工引发争议的案件。
1 劳动者的 社会工龄不能“归零”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立案调解庭庭长李应强介绍:“《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社会上热议‘工龄归零’的问题,致使许多在职的老员工在面对重签、补签、续签劳动合同时,显得踌躇不决。甚至产生了连仲裁工作者也无法预料的新的劳动争议,如‘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签劳动合同’,‘要求将原企业工龄带到新单位’等。”
近日,某公司一批员工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求是“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签劳动合同”。这批员工于2000年1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近年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个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期满,这批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8年。今年1月,单位通知他们续订3年劳动合同,但被这批员工拒绝了,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企业设计的一个陷阱,想把这批员工8年的“工龄归零”。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后再签合同,但被企业拒绝。于是,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2 仲裁机构 不能替人“解除合同”
李应强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个仲裁工作者始料不及的新情况,就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用人单位的诉求是要求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这是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成立以来首次遇到的问题。”日前,一家用人单位来到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要求作为申诉人,要解除与一名员工的劳动关系。这名员工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5年多,目前月薪是3000多元。该用人单位认为这名员工表现不好,不好管理,但由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解雇他的话,用人单位又害怕承担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的责任。
对此,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应强说:“之所以‘不予受理’,是因为这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案件。仲裁机构不能帮助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不能替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合同权。”针对这一个用人单位遇到的问题,他说:“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规章制度来管理人,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据了解,目前仲裁机构对四类情形是“不予受理”的:一是被诉主体或申诉主体不适格;二是申诉人提不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三是申诉时效已过;四是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在立案审查阶段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15天向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最终结论以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准。
3 劳动者 拒签劳动合同引争议
最近,一家餐饮机构的老板感到非常烦恼,公司聘用的100多名员工,以前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老板意识到不签劳动合同,将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于是提出与这100多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一部分员工却认为:“我们一直没有签合同,也干得好好的,而且想啥时走就可以走,现在老板突然要签劳动合同,是不是有什么猫腻?”因此,这些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引起争议,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一种新型劳动争议。对此,李应强提醒企业负责人,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只能“忍痛割爱”。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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