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来源不明 原深圳人民医院李某获刑12年
2002年8月,深圳市卫生局决定成立深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管会)。李盾于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被市人民医院委派到药管会办公室工作,负责承办招标工作的规则制定、药品招标的目录编制、与医院及招标代理公司的沟通、第三期药品集中招标评标专家的抽选通知等工作。其间,李盾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招标过程中为有关药商牟取利益,个人收受及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有关药商贿赂款合计人民币409200元。其中,李盾实际所得贿赂款为人民币299200元。
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盾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受贿款人民币29.92万元及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盾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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